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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旅行社组团雁荡山旅游的小蔡,在作浙南猛洞河漂流活动时,因乘坐的皮筏艇漂流中撞上山体,导致小蔡落水,腿部卡在石缝中受伤,为此小蔡把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7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旅行社赔偿小蔡人民币1万元。
2008年9月5日,小蔡参加该旅行社组织雁荡山二晚三天的游程。次日下午,在旅行社安排下,小蔡等人进行猛洞河漂流活动。小蔡和同事身着救身衣,乘坐皮筏艇顺河漂流,途中皮筏艇撞上山体,致小蔡及同事翻落水中,小蔡右小腿卡在水下的石缝中。事发后,旅行社曾用车将小蔡送往就近医院,因医院门诊已停止营业,导游随车送旅客回住处。之后,在同事陪同下小蔡搭乘三轮车至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导游安顿好游客后,赶至医院探望小蔡。同月8日,随旅游团返沪的小蔡到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摄片显示: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关节腔内积液。同年11月,小蔡在华山医院手术治疗,花用医疗费56776元。
2010年3月中旬,“80后”小蔡起诉到法院称在漂流前,旅行社未告知漂流因注意事项及危险警示标志。受伤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未采取积极措施救援。该受伤导致自己在生活、工作、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伤害,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律师费总计7.9万余元。
法庭上该旅行社辩称,在游客参加旅游前已就安全事项作口头告知,漂流场地处有游客须知等注意事项告示牌,尽到了一定的安全告知义务。小蔡在漂流中因皮筏艇翻倒,致腿脚卡在水下石缝中受伤,该情况系旅行社无法预见的,也是安全告知所不能防范的。旅行社已为包括小蔡等游客购买了游客意外险,小蔡声称特种旅游保险并非是旅行社法定义务,且小蔡的漂流也不符合该保险的投保要求,在事发后旅行社也履行了救助责任,表示不愿承担赔偿。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结论小蔡的该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可休息4个月、护理3个月、营养2个月时限建议。
法院以为,小蔡以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中有违约事由,导致他身体健康受损,应对旅行社义务及本人损害后果间有否因果关联举证。而小蔡所称特种旅游险,该险种系针对有一定技能的专业人员参加的竞技性较强、危险较高的风险项目,漂流不属投保范围。当然,旅行社对组织小蔡等游客参与旅游活动,应该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责任,该责任包含就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对游客加以说明。考虑到旅行社未能履行对游客漂流风险告知义务,在合同履约中有瑕疵,法院酌情判定由该旅行社赔偿小蔡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