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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徒步穿越天山遇难 父母起诉组织者索赔60万
5月11日消息:今天上午10点,北京市密云法院开庭审理“驴友天山穿越遇难,父母起诉组织者索赔”案,网上发贴组织网友进行徒步旅游,该不该为参加者的安全负责? 死者张小姐的父母起诉称,2010年5月,马某在铁镐户外网站发布“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召集、组织网友到新疆进行户外徒步旅游活动。张小姐看到帖子报名参加了该活动。出发后,6月8日,在渡过新疆木扎尔特河时张小姐不幸被河水冲走,后经公安机关寻找并确认死亡。 被告马某在法庭上说,当时过河的时候水位一开始是很浅的,结果快到河岸的时候水位迅速暴涨,被告自己也被冲入了水中50-60米之后才爬上来,后来发现张小姐已经被冲走,再后来经公安机关寻找并确认死亡,当时张小姐年仅28岁。 张小姐的父母认为,马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活动之前未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未能充分预见活动的强度和危险性、活动中领导组织不力、并在事发后未能及时报警最终导致自己的女儿死亡。原告说,他们的女儿是6月8日死亡的,6月12日才得到一个叫千鸟的网友从新疆打来的电话,原告在北京和温宿县报案后公安机关才进行搜救,23日上午边防战才发现了尸体。原告认为,马某应对自己女儿死亡承当责任,所以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577500多元。
被告称,事故发生之后,曾经询问几位驴友是否施救,大家全部都沉默。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分析说,几个人可能是惊魂未定,也分析张小姐不可能生还,不知如何面对她的家人。同时当时也没有报警的条件,而且及时报警警方赶到他们所处的位置也很困难,所以最后决定到新疆乌鲁木齐之后通知家属。 被告认为,自己事先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原告的女儿是自己决定参加活动,而且他和千鸟过河的时候,没有走被告选择的过河点,还进行拍照,被告当时反复进行了提示,但是他们没有听,出事之后被告也是在千鸟的授意下决定通知家属报警。被告还认为,原告方也就是死者的父母在事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社会援助,不应该就此事让被告索赔。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原告张斯新、钟贵琼诉被告马兆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宣判(本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系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张玲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及经验对是否参加被告召集的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召集的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系自助式户外运动,被告在铁高户外网站上发贴召集此次活动参加者时已经对此次活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在活动中组织购买了生殖等必要的安全救助工具,在渡河遇险时对其他落水队员进行施救等,且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召集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综上,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玲玲之死并没有主观过错,张玲玲之死系以外事件导致,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贵琼、张斯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原告钟贵琼、张斯新负担(已交纳4788元,余款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 [原告]:现在情绪比较激动,是否上诉我们回去考虑。 [被告]:同意判决,不上诉。 [审判员]:请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19日上午9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闭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3:3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