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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秦岭的同学请关注---:陕西:“驴友”探险不备案 最高或罚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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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2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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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驴友”探险不备案 最高或罚两万元

 

     11月17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召开,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报告,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件;组织救援过程中,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应当对其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据此,修改稿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方面,修改稿第八十二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http://news.ifeng.com/a/20151117/46278793_0.s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11-17 20:57: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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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8 07: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陕西修订旅游条例 组织驴友探险要提前5天备案

 

     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

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

 

组织探险未备案 最高可罚2万元

在对该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

因而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违反该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 靠自觉履行

“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不备案咋能知道?”陈先生是西安南郊某高校的退休教师,几乎每个周末都要和朋友到秦岭登山。对于这条新规,他有些疑问。

“这一条款更多的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是事后监督,主要靠自觉履行。”参与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首先活动范围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才需要备案。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确实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备案没有出现后果也很难发现。“这么大的山,政府哪能监管得过来?”

他强调,立法目的是想告诉大家应当有风险意识,备案不是审批,不是限制探险旅游,只需要告知。有了备案,一旦发生不好的后果,也便于政府组织营救。

 

景区周边经营者应明码标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中还发现,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被诱骗、强迫购物的投诉率较高。修订草案拟规定,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转发)

http://news.qq.com/a/20151118/0068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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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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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2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驴友涉险搜救费该谁买单 成本分担或追偿只是从属问 

 

     近些年,驴友涉险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一些典型事件更是引起公众热议。而问题的焦点都集中在:驴友涉险产生庞大的搜救费用,究竟该谁买单?
  
  最新的知名案例发生在今年10月1日,四川某大学女生小雪(化名)在稻城亚丁走失。10月2日,该景区接到报警电话后,展开了连续5天的大规模搜救。这个案例区别于以往的类似事件引发热议的原因,是因为稻城亚丁是四川省内唯一实施有偿救援的景区,它曾在施救前对涉险者提出将收取2万元的救援费。对此负责人解释,亚丁被开发为
旅游区的范围不到300平方公里,在旅游区内的搜救都是免费的,但整个亚丁景区的范围有1457平方公里,所谓的2万元搜救费,是针对非旅游区范围的,而且基本上是以成本定的价。根据他们查询到的监控视频手机信号定位等信息,小雪最后出现的位置早已远离了旅游区范围。然而事实是,在救援的黄金时期,景区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进行了搜救,“救人是第一位的”,最终也没有对小雪的亲属收取救援费。
  
  全国首例有偿救援制度是怎么出现的呢?亚丁官方称,每年驴友涉险的事件时有发生,最开始都是对其进行无偿救援,但每年大额的救援费用让景区
管理局感受到压力。收费措施可以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并以此警示一些非法穿越者。
  
  这次事件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该政府买单,因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能,驴友作为纳税公民依法享有被政府救护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因驴友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或违规行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加重了公共负担,浪费了社会资源,收费做法合情合理。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救援者是否可以要求被救驴友支付救援成本呢?也就是焦点所在——驴友涉险,究竟该谁买单呢?
  
  目前,我国旅游应急救援的实际主体主要是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和民间救援队,它们是如何看待施救费用的呢?
  
  民间救援队实施的旅游紧急救援在实际运行中大多免费。然而,虽然公益性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上并未禁止救援队要求被救者支付救援成本费用。救援队的救援行为属于法律理论中的“好意施惠”行为,虽然我国对此尚无具体规定,但救援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关系(驴友聘请救援队对自己实施救援的)或公平原则向被救者主张施救成本费用。
  
  地方政府相关机构的旅游紧急救援现阶段扮演着主体角色,免费施救也是普遍现象。在笔者看来,
旅游景区经营毕竟已经主要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旅游者无重大过错或违规行为,在景区内发生的政府施救成本当然应由景区或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但需要警惕的是,个别旅游者特别是一些驴友已经从“探险”走向“冒险”的畸形转变。探险旅游是有门槛的,每个有意做驴友的人,对自己的野外生存能力、身体素质、专业知识、目的地信息,都应该有充分的认识,要有自我负责的精神,避免因为盲目、鲁莽的行动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同时增加社会的负担。
  
  如果驴友确有违规行为,比如超出了正规经营的旅游区范围,政府组织施救后,是否可以要求驴友对施救成本予以补偿呢?《旅游法》第八十二条在规定了“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的同时,也明确了“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
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就是说,该条款为政府要求违规驴友负担相应的救援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在什么情况下个人需要承担、承担多大比例?据了解《旅游法》尚没有进一步可细化操作的具体规定。
  
  针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当前的财政支出对公民各项权利的福利保障必然有轻重缓急的权衡,旅游权虽然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和受
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相比,应该算是一种“奢侈权”,不应过多占用国家税收和社会资源。因此,《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与现实吻合的法理基础。特别是一些驴友不顾景区的劝阻,对“禁止攀爬野山”的告示牌置若罔闻,导致出事的概率攀升。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行为的危险,还不顾自己的安全和社会的利益贸然行之,其后果理所当然应该主要由自己承担。
  
  驴友探险主要分为3个类型,第一类是个人自发性探险行为;第二类是商业性的驴友行为;第三类也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一类,多是驴友自发组队的松散行为。政府有必要把探险旅游、户外运动的营利性组织者、商业机构纳入法律监管体系;而对于非营利性的互助式组织者则应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加强行业引导和规范。

 

(转发 中研网讯)

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51124/1649441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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