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二审判“驴头”无错在经历近两年的“择日宣判”等待之后,“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终于在近日二审判决。而这一判决相对一审而言,几乎是颠覆性的。包括“驴头”(自助游组织者)梁某在内的12位自助游“驴友”(即旅友),在被认定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后,二审法院认定,最终按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公平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每人酌情给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驴头”梁某3000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这一结果相比一审判决的“驴头”个人赔偿16万余元,其余“驴友”共赔付近5万元,总计21万余元的数额降低了18.5万元;而除了赔偿数额的变化外,更主要的是完全推翻了一审法院认定的“驴头”及驴友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 有法律人士评价称,此判例在完全推翻一审判决的有过错侵权责任认定基础上,开了我国在无过错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的先河。
[此帖子已被 星期八 在 2009-6-26 11:27:08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