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何在!-----关于朱士春与宋琳交通事故纠纷的申诉 本人于2006年10月30日遭遇车祸后,家属一直未去找武太闸事故中队和肇事方的麻烦,因为我们相信党领导下的公安交管部门会公平、公正地解决此事。万万没想到的等来的是这样的一纸认定——我与肇事方负同等的责任!在中央严纠警风的大环境下,在两会召开期间,大队下属办事人员居然敢作出如此荒谬的认定,让所有知晓此事的人不禁义愤填膺(含公安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大家纷纷表示要为我讨回一个公道,就是告到中央也会支持我! 本人于2006年12月26日收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公交(昌)字第420106(2006)—C—089号],经详看后发现该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事故基本事实表述不全 当时,我骑轻便摩托车(车牌:鄂A12264)从解放桥往大成路方向直行,在紫阳路十字路口遇红灯时停下,绿灯亮后继续直行时,被一辆右转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水泥搅拌车)撞倒,肇事车没有停下反而继续前行,在交警和其他群众的呼叫下才停止。我的右腿被碾碎轧断,被高位截肢,截肢部分占整条腿的70—80%,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有四个字:碾压受伤。 二、证据材料不充分,与事实不符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材料分析中表述:我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这辆车鄂A12264是我于2003年7月在三阳路车行购买的二手车,2005年7月份被盗,后又经公安部门找回,但车牌丢失。事后,黄鹤楼派出所出具了车辆被盗车牌遗失证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武太闸事故中队交警的要求,提交了车辆被盗车牌遗失证明。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说是无号牌车,并据此认定我要担责。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因本机动车有登记,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 2、该路段属复合道路,紫阳路口的红绿灯是普通红绿信号灯,非箭头指示灯,不存在我未依次通过的问题。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因此,认定我承担责任甚至承担同等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退一万步,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原因分析成立,但是根据认定书—— 1、主观因素:是因当事人朱士春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开车向右转的“行为”,致使本人右腿碾伤而形成的交通事故; 2、客观因素:是本人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和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 根据逻辑分析,朱士春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我最多承担次要责任。请问,我一弱女子,没有违章行为,被撞成残疾,构成五级伤残(残联定二级残疾)。我不仅没有受到交法的基本保护,还被认定为“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让人匪夷所思!
公理何在!-----关于朱士春与宋琳交通事故纠纷的申诉 本人于2006年10月30日遭遇车祸后,家属一直未去找武太闸事故中队和肇事方的麻烦,因为我们相信党领导下的公安交管部门会公平、公正地解决此事。万万没想到的等来的是这样的一纸认定——我与肇事方负同等的责任!在中央严纠警风的大环境下,在两会召开期间,大队下属办事人员居然敢作出如此荒谬的认定,让所有知晓此事的人不禁义愤填膺(含公安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大家纷纷表示要为我讨回一个公道,就是告到中央也会支持我! 本人于2006年12月26日收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公交(昌)字第420106(2006)—C—089号],经详看后发现该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事故基本事实表述不全 当时,我骑轻便摩托车(车牌:鄂A12264)从解放桥往大成路方向直行,在紫阳路十字路口遇红灯时停下,绿灯亮后继续直行时,被一辆右转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水泥搅拌车)撞倒,肇事车没有停下反而继续前行,在交警和其他群众的呼叫下才停止。我的右腿被碾碎轧断,被高位截肢,截肢部分占整条腿的70—80%,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有四个字:碾压受伤。 二、证据材料不充分,与事实不符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材料分析中表述:我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这辆车鄂A12264是我于2003年7月在三阳路车行购买的二手车,2005年7月份被盗,后又经公安部门找回,但车牌丢失。事后,黄鹤楼派出所出具了车辆被盗车牌遗失证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武太闸事故中队交警的要求,提交了车辆被盗车牌遗失证明。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说是无号牌车,并据此认定我要担责。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因本机动车有登记,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 2、该路段属复合道路,紫阳路口的红绿灯是普通红绿信号灯,非箭头指示灯,不存在我未依次通过的问题。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因此,认定我承担责任甚至承担同等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退一万步,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原因分析成立,但是根据认定书—— 1、主观因素:是因当事人朱士春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开车向右转的“行为”,致使本人右腿碾伤而形成的交通事故; 2、客观因素:是本人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和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 根据逻辑分析,朱士春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我最多承担次要责任。请问,我一弱女子,没有违章行为,被撞成残疾,构成五级伤残(残联定二级残疾)。我不仅没有受到交法的基本保护,还被认定为“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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