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所有队员每人捐助500元,陈某某捐助1000元,共九千余元交付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因家庭困难,不满这点补偿,于是,于今年四月份把陈某某及随行15名队员状告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其中,因一名队员私下里已经支付一笔较高费用补偿了李某某家属,因此,被免于起诉之中。法院当时受理了此案件。
庭审焦点一:驴友出事谁之责
庭审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户外自由游是否为户外探险,有着不同的见解。原告方律师认为户外自助游,存在着风险,带有一定的冒险性质,属于危险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作为领队的驴友,应该对参加人员负有提示与防护的义务。
原告方认为作为一名领队,更应该在出行前对于出行人员的身体状况了解,做好出行前的资格审查,而很显然作为陈某某并没有这样做,而作为李某某当时是走在队伍的前面,相当于开路先锋,更是增加了他遇险的几率,最终导致了遇险的结果。
原告方不但认为在此次事件中领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行队员在一个临时的团队里,也应该互帮互助,但是不管过程如果,最终伤心的遇难,也应该为此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作为被告方的刘律师对于原告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户外自助游并非探险行为,户外运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是行业内所共知的,就此次出行来说,难度程度也达不到探险的级别,鹤壁队伍中三个十几岁的孩子,都能穿过,并且参加此此次活动的大部分驴友都能够通过的地方,伤心却出事于此,在某种原因是自己的不慎所导致的,这种结果不能由同行驴友承担。
被告方律师更提出了,户外自助游是大家因为爱好走到了一起,本着责任自担的原则,一起出行也不存在谁组织谁,谁领导谁的问题,那么最为领队对于队友并不负有注意的义务。作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法庭进入答辩阶段时,庭审中一部分被告人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被告A:我们之前已经每人捐助了部分资金,捐款只是献爱心,却没曾想到原告竟然不满足,要求更高额赔偿。
被告B:认为自己不应该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反而是原告方的一再无礼追讨,导致了自己的生活受到极大困扰,为此有了心理阴影。
被告C:此次出行道路属于成熟的道路,不存在谁来开路的问题。
庭审焦点二 已获赔偿是否还可以追加更多
原告律师表示,这次诉讼的理由,其一就是因为家庭困难,李某某的收入作为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他去世之后,一下子使得家人陷入了危机。其二,为了让更多的参加户外的人员,在参加活动的时候,意识到一旦出了事故,将对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当李某某出事之后,在户外圈内引起了很大的影响,很多户外爱好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组织捐款,陈某某等同行队员,也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每人向伤心的家属捐助了500元,共计九千元,论坛其他驴友也相续捐款达到2万元左右,但是最终却还是不能弥补李某某家人的损失,最终他们还是提出了26万的赔偿金要求。
而李某某的生前单位也支付了丧葬费等补偿费用,被告方律师质疑到,虽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是法律的赔偿是需要数额的,原告方在获得多方补偿的情况下,依然提出高额的补偿金,忽略了补偿金死只是补偿,而不能用来谋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