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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线路、出发时间和形成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心哥的理解,这就带来一个问题,AA制、非营利性、自助形式以及免责书的签署都非常重要,关键在于组织者(或称之为召集者)是否在户外活动中“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了义务就不担责,否则就担责。可见,AA制、非营利性、自助形式是活动的内容,免责书的签署并不能完全免除组织者(或称之为召集者)的责任,是否在户外活动中“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是免责的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