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又去了一趟南京,但是,我没有去中山陵,为什么呢?多年前我在南京居住的时候就非常害怕陪外地朋友游中山陵,我不是不喜欢中山陵的风景,相反那里山清水秀,登高远望,你会有心旷神怡的感觉。中山陵是这样一个地方,冬夏春秋都适宜去,冬天可以去看雪,秋天可以去看红叶,春天可以去踏青,夏天可以到紫霞湖游泳,这非常难得,大多数风景区,只有一两个季节好,其他尔尔。但是,也就是这样一个好地方,我却不愿意去。为什么呢?
在某个小径边上你会不经意看到一尊跪着的人像,他叫汪精卫,曾经刺杀过满清官员,也曾经记录过孙中山遗嘱,当然也和日本人媾和出任伪政府首脑。如今,他就天天跪在这里,向着孙中山先生的陵墓磕头谢罪,他屁股撅着,头脑冲地,脸面看不清楚,看得清楚的是他脖子里的痰渍,背上的尿迹。
面对罪人的时候,似乎每个游客都成了道德法官,他们不仅用无情的语言表达他们的道德义愤,还用他们道德的口痰、道德的唾沫、道德的尿液来惩治罪人。
在中国,经受着类似命运的还有秦桧,这个宋代宰相(也有可能是金国卧底)因为枉杀岳飞,至今还跪在杭州的岳庙里,接受着游客唾沫加耳光的洗礼。
由此,我想到贝当在法国的命运,这位法国元帅真诚地相信希特勒会胜利,并且接受了希特勒占领法国的现实,但是,法国人怎么评价这位元帅呢?1953年一位接替贝当担任法兰西院士的政治家,发表演讲说:“贝当元帅在法国历史上,所经历的某些部分仍然是光荣的,尽管另有若干部分是会引起冲突的解释,并曾引起活跃的怒火。”
在这里,我想说的不是如何给历史人物公正的评价的问题。前些年有人为秦桧翻案,说“主战派自然不错,但是主和派也有道理,秦桧作为主和派未必就一定是历史罪人”——这是历史学家的事情。我想说的是什么呢? 我想说的是:姑且不问历史,我们就认定汪精卫、秦桧的确是十恶不赦的罪人,那么,我们是否有权力把一个人塑成雕像,又是否每个路过的人都有权力对着雕像撒尿、吐痰、扇耳光?
我想说的是人格,一个罪犯他是否因为犯了罪就失去了人格尊严?又,一个人对社会犯了罪是否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力用侮辱人格的方法对他进行惩罚?蝼蚁的生命尚且有尊严,罪人的生命难道就没有尊严了吗?人类可以判处罪人死刑,夺去他的生命,但是,不能取消他作为生命的尊严,不能采取侮辱生命的做法来寻求正义。对着秦桧和汪精卫的雕像吐痰并不是在惩罚罪人,而是在侮辱生命,践踏生命的尊严。
一个小孩,如果他学会了对着一尊雕像吐痰,学会用这种方法表明自己的道德高尚,他长大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他会非常残暴,一个会对着别人吐痰而不感到羞耻的人,什么事儿做不出来呢?他已经是个彻头彻尾的暴徒了。
文革中,我们有多少人就是在这种幌子下成为暴徒的?他们认为对敌人就不用讲人道,对罪人就不用讲人格,在他们的意识里,敌人和罪人根本就不是人,压根儿就不必用人的态度来对待他,这是绝大多数文革悲剧的根源。
我们这个民族拥有的恨是非常多的,善恶分明,这没有什么不好,惩罚罪人也没有什么不对,但是,我们这个民族拥有的爱又有多少呢?如果恨不是以爱为基础的,如果对卖国贼的恨不是以对民族、国家以及更为根本的对生命的爱做根基的,这种恨会把我们这个民族带向哪里呢?
它只能把我们带向野蛮和残忍,把我们每个人都变成比罪人还要可耻的暴徒,因为我们还没有学会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没有学会把有罪的生命也当成生命,我们就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人——因为我们为了惩罚罪人却让自己犯了凌辱和蔑视生命的更大的罪。那些对着汪精卫和秦桧吐痰的人,他们的罪比汪精卫和秦桧更为深重。
尊重人,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标志。一个社会什么时候不再用剥夺人的尊严的方法惩罚人,不再用对着罪人的雕像吐痰的方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个人也不再需要用对着罪人吐痰的方法证明自己的高尚的时候,也许我们这个社会才算真正进步了。基督曾经保护妓女,曾经给自己的门徒洗脚,他把光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古代拿撒勒的基督在这方面真可以做我们的榜样。
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能考虑把汪精卫和秦桧的跪像撤走。这些跪像并不能教育我们人民以爱国主义精神,相反它会激发我们内心的野蛮和残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