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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住宅与践行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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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3: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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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汉阳树 于 2009-10-10 13:23 编辑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我们单位结束了阶段性的任务。没有想到当初报了读3本书,现在上头要求写读书笔记。10.10前交作业,明摆到是不让你过节安逸啊。以下就是交给单位的作业:

物业服务与践行公民意识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要命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笔者涉足物业服务近五年来,通过学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在物业服务的具体工作中,深深感受到业主的公民意识深刻影响到物业服务这个行业的发展,同时,这个行业也成为业主们践行自己“公民意识”的爱心地。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非常丰富,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维护、争取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强烈意识;对社会中其他每一个个体、其他群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关注、尊重和维护;对公共社会的自觉监督,强调、认同、信仰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社会公共责任的主动担当;重视、融入、达成良好的社会合作关系等等。而这些公民意识的核心理念,体现在物业服务的各个环节。

    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与农耕经济、文化的影响,国民的公民意识和社会的民主文化土壤比较缺乏。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逐渐生成并得到彰显,反映了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但总体上说,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还处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公民意识教育还急需加强。有些人对公民意识还不甚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有些干部还以父母官自居,有意无意地为民作主,等等。

    在现实的小区物业服务中,经常出现许多缺乏公民意识的现象:很多业主不懂得如何对自己、对他人、对小区负责,不懂得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懂得如何参与、如何表达、如何监督,参与小区管理的意识淡薄。这种状况制约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影响着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由于小区的物业服务直接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唤起业主们的公民意识,让他们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践行自己的公民意识,是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物业服务是在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实行住房商品化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大量的城市房屋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转化为国有;同时政府和国营企业又建造了大量的住房提供给居民和职工租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公有住宅体系。这个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住房小辉采取低租金、国家(企业)对住房实行包修保养。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了几十年的这种福利性行政管理的租房模式受到了挑战。早在1979年国家就开始逐步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向居民售房的试点。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取消了住房实物分配,开始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此后私有住宅的数量迅速超过公有住宅。拥有了属于自己住宅的业主们,感受到了空前的自由,在那一个屋檐下,享受着“风能够进、雨能够进,国王不能进”的尊严。业主们公民意识中维护、争取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由于我国房地产物质形态急剧发展,在现实的居住中,经常发生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房地产的主流形态是设施设备齐全的组团建筑、住宅小区,其房屋产权已经由独立的产权主体向共有的产权主体转化。除少数情况外,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用地,基本已被多个产权人区分所有,其中的每个产权人仅仅享有部分产权并承担专有部分的修缮义务,全体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承担着维修责任。因此单个业主对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无权单方面作出决定,同时单个业主也没有义务全额承担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的义务。在这种共有产权状态下,任何业主的任何一项关系全体业主权益的决定,都必须取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解决共有房屋维修养护等各方面事宜的方式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业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各自的意愿,按照民主集中制(按拥有的产权面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决定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然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的共同契约,为业主提供管理和服务。这就要求业主们有完整的、平衡的公民意识,才能使自己的港湾真正成为温馨和谐的居所。


    业主们在自己的住宅处所,践行公民意识的有效途径就是业主大会制度。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2007101日修改实施的,它确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主制度。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切物业管理事项;而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事项。为防止“两会”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条例还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项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的、比较完备的社会民主制度,却执行得差强人意。在武汉市主动成立组建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没有过半,更不用说原来国企宿舍了。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民主意识还不完整全面,同时我们也看到有效提升公民意识的空间。笔者相信,每一个业主只要在自己居住的小区,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自己的爱心地践行好公民意识,让公民意识落实到实处,这样既能保障自己居住场所的舒心,同时又能推进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要求2000字左右,数字到了,就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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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0 13: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跟自己鼎以下:

在户外活动中,公民意识也非常重要。就不展开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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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3: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机制落后是体制的问题。

意识形态的落后同样是受体制影响的。

这都是所谓的现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P


这样解释会比较‘随意点’且更加的‘差强人意’些!:victory::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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