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陏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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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5: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1月26日11点多钟,老公开着车载着我和女儿高高兴兴地向古田麦德龙超市出发。启程前还在车旁给女儿照了两张玩雪的相片。到达目的地,我们把车停在了超市里的免费停车场后就进去购物了.当我们推着满车的东西准备装车时,却发现轿车的右后玻璃整块碎裂了躺在后座上,车里一片玻璃渣。此时人一下子就傻了:完了,笔记本被偷了!

   我立马叫保安过来询问,他们都说不了解情况。我说你总要给个说法我呀,一名保安指着悬挂在高处的告示牌说:“贵重物品你应自己管好,我们保安是没有责任的。”后来又来了一名保安叫我们打110.110来了看了现场后要我们跟他们一起走。我说那哪能走呢,他们领导总要来看看,了解一下情况吧?过了好一会儿,来了一位中年女的,说是保安部的,说了几句安慰话催着我们跟110走。我又问:“你们主管呢?”有名保安答有事不在,又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位瘦矮的年轻男的,站在警察旁边看了看说了几句什么就走到一边和中年女的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有位保安说这是他们的主管。这时110催促我们快点跟他们走。

     到110那儿做完笔录,又返回来找到保安部找到那名年轻的主管进行交涉。那主管说:“你们这只能算做走在路上钱包被偷了的意外事故。我们麦德龙曾有过类似官司,我们还是被告。(言下之意指我们与他们打官司也没用)我们麦德龙在法律上来说没有义务负责赔偿."我说你们总要根据我们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吧?那主管说:“出了这件事我一直是积极面对的(真可笑!在我们找他交涉之前他连一句话都未曾和我们说过。也没有任何人要我们留下联系方式)出于人道主义,我们将一些赠品送给你们。”

    最后,交涉不下去了。此时,已16点了。我们一行沮丧地来到车辆维修点安装完玻璃回家了。晚饭也不想吃了。

    本来最近有些事不太顺的,又受了这个气。真要打官司我还没这个自信,又不知怎么去讨说法。真陏闷呀!

     心里太憋屈了,说出来想舒口气。请大家把这事引以为鉴吧。别像我,快过年了,遇上了窝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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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9: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了,既然设置了停车场,请了保安,有保安部门,为什么没有看管的义务啊~!不明白~!气人啊~!

既然已经发生了,楼主往好处想哦,别跟自己怄气,以后生活中要多多注意了!

哎~~~这个社会,让人生活的越来越不放心了。。。

白婚纱 —— 走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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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那里丢过东西,最后不了了之
茶亦醉人何须酒,书能香我不需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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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过这样的事滴朋友不少哇~~~~~~        我还好,出生到现在,米有亲眼看到过一件血腥的时间,庆幸ing........

只是去年夏天,下班后在去车站的路上遇到了飞车党,被我一个手指头轻轻勾着的包包瞬间“变”到了他们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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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它们没有责任?我想你们已经把现场拍了下来,又有了110的备案,如果你们还有上消协的投诉,你们就可以找个律师,这个官司不是它们说的那样,可以不了了之的。

    请看四川日报相关报导:

   

商场开辟免费停车场 自行车丢了找谁赔  
 



    12月2日下午4时左右,成都市民唐先生在欧尚超市购物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了该超市的免费停车场,从超市购物出来,他却发现电动自行车丢了。他找到超市理赔时,超市方称自己提供的是免费停车服务,对丢车不负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昨日,唐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成都市工商局金牛分局12315。

    唐先生说,当时该免费停车场有看管自行车的工作人员,而该超市设的免费停车是对消费者的一种附加服务,超市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当然应当负责任。唐先生说,停完车后,他曾向看守自行车的工作人员索要停车牌,对方却以提供的是免费停车而拒绝给他停车牌。

    在昨日下午的调解中,超市方称,该商场的免费停车服务,只是提供场地的一种服务,不负责对车辆进行保管,这些已经在停车场内张贴了告示。且免费停车服务并不是只针对顾客,附近的居民都可以停,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只是“维持秩序”。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

    随后,记者来到该免费停车场现场发现,超市的确已将不负保管义务和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内容以“告示”方式张贴了出来。

    超市该不该对丢车负责呢?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表示,顾客在该超市购物和停车,就分别与超市形成了一个主合同和一个次合同关系,免费停车是商场的一种附加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即使超市对停车没有收费,如超市提供不出“丢车和自己没有关系”的证据,丢车后超市也应当赔偿。

    许主任说,超市所张贴的对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是单方面的,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许可,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许主任认为,超市称不负保管义务和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只是负责维持秩序并不能免除对丢车应负的责任。质量报记者张驰报道





╱z╭ ﹌╮╭ ⺌╮。╲ ˋ☆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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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乖! 不要抢我的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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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法律真的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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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8: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不知道是为谁而定?中国的人民也很宽容.LZ别怄气,身体要紧,谁让咱生在中国呢

逃避不一定躲得过, 面对不一定最难受.
孤单不一定不快乐, 得到不一定能长久.
失去不一定不再有, 转身不一定最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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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8: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爱的日子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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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9: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透露一点,很多是里面的保安监守自盗,所以,蛮多事最后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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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3: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真是太多了,社会让人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了.
曾经拥有的不要忘记,得不到的更要珍惜,属于自己的不要放弃,已经失去的留作美好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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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它们没有责任?我想你们已经把现场拍了下来,又有了110的备案,如果你们还有上消协的投诉,你们就可以找个律师,这个官司不是它们说的那样,可以不了了之的。

    请看四川日报相关报导:

   

商场开辟免费停车场 自行车丢了找谁赔  
 



    12月2日下午4时左右,成都市民唐先生在欧尚超市购物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了该超市的免费停车场,从超市购物出来,他却发现电动自行车丢了。他找到超市理赔时,超市方称自己提供的是免费停车服务,对丢车不负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昨日,唐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成都市工商局金牛分局12315。

    唐先生说,当时该免费停车场有看管自行车的工作人员,而该超市设的免费停车是对消费者的一种附加服务,超市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当然应当负责任。唐先生说,停完车后,他曾向看守自行车的工作人员索要停车牌,对方却以提供的是免费停车而拒绝给他停车牌。

    在昨日下午的调解中,超市方称,该商场的免费停车服务,只是提供场地的一种服务,不负责对车辆进行保管,这些已经在停车场内张贴了告示。且免费停车服务并不是只针对顾客,附近的居民都可以停,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只是“维持秩序”。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

    随后,记者来到该免费停车场现场发现,超市的确已将不负保管义务和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内容以“告示”方式张贴了出来。

    超市该不该对丢车负责呢?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表示,顾客在该超市购物和停车,就分别与超市形成了一个主合同和一个次合同关系,免费停车是商场的一种附加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即使超市对停车没有收费,如超市提供不出“丢车和自己没有关系”的证据,丢车后超市也应当赔偿。

    许主任说,超市所张贴的对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是单方面的,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许可,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许主任认为,超市称不负保管义务和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只是负责维持秩序并不能免除对丢车应负的责任。质量报记者张驰报道


谢谢你的关心,还特地帮我找个例证.在事情发生的当天我就给楚天都市报打过电话,对方要我打官司;给晨报也打过电话,说给我答复的,到今天我还没等到.

   看了你发的文章后,我给12315打电话,好不容易联系上了,对方给我一个消协电话却已停机了.

[此帖子已被 豆豆熊:) 在 2008-1-28 11:17:1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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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1: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关心!虽然这事很棘手,我想再努力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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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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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LZ别难过了~~~~~~~

身无所倚,心无所系。随风起而附尘落。
纵幻千花若梦,实度无定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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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2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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