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啰嗦几句吧,说明一下自己的想法,不为引起争论,一直认为争论不是必须的。 我尊重“戒烟如你”关于相关部门应该履行其职能的观点。 我尊重“卖鸡腿的叔叔”关于教会下一代更多生存技能,并提醒下一代爱惜生命的观点。 “戒烟如你”在回复“卖鸡腿的叔叔”时,提到了军人,呵呵,做愤青时还能如此冷静,难得难得。 这灵犀一指正好点出了个人与机构尤其是国家机器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对具体事物作出抉择时所处的不同立场。 一个警察在面对正在行凶的持枪歹徒时,即使在后援未至的情况下也必须挺身而出,去制止犯罪,去将损害控制到最低,尽管很残酷,但警察的职业属性使他没有避险的权利。 而一个普通市民在遇到同样的情况时,哪怕他只是打了个110然后回家睡觉都行,因为普通公民没有打击犯罪的义务。 这是国家机器与个体的人的在社会职能上的区别。 如果这个普通公民此时明知有危险却依然为保护他不认识的人,保护不属于他的财产免受侵害而与歹徒搏斗,最后受了伤,甚至丢了命,那么,对于这样一个人,这样一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评价? 人是一种“动物”,生存权是基本人权,从生物角度来说,人性的本质是利己的,这是人的自然属性。 但是人又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往往会有人做出损害自身的行为,比如孟子所说的“舍生取义”,因为人作为有智慧与道德感的高等生物,还有其社会属性。 我想说的是,如果是基于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下所作出的选择,只要这选择不损人利己、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我们愿意生活在一个无论个人、集体、机构或是国家机器都“是其所是”的理想世界。 只可惜,现实世界不够理想。 何况,就算是在那理想的世界中,能免于人祸,也难保没有天灾。 在这个有缺憾的现实世界中,个体的人在具体环境下所作出的选择,往往不能用对与错、有用或无用之类的绝对概念来区分。 回到这次的事件,所有人都不希望事情会是现在这样的结果,我们会说大学生们不自量力,会说相关机构未尽职责,但假如这些大学生成功的将孩子们救了出来,又会有怎样的评说? 良好的初衷不一定会产生良好的结局,努力去做的事情却不一定成功,这就是现实世界。 我们在事后去悲痛、去哀悼、去反思、去诘问,这些都是我们基于自己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下所作出的选择,是我们认为自己可以、应该、必须去做的事,是我们为了使这有缺憾的现实世界向更加理想的方向前进所作出的努力。 那么,对于那些因救助他人而失去自己生命的人,对于他们在生死之间所作出的选择,我们可以不欣赏、不鼓励、不奉行,但是至少,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 最后,也尊重十三郎的意见,我会把字搞大一点的。 [此帖子已被 马路狂魔 在 2009-10-29 0:42:31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