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在路上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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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头

[注意]关于孔雀谷事故的部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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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7: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石头的情况说明是真实的
相信石头和爵士冰能最终妥善处理好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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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7: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冬冬的申明,代表他本人的真实意愿,代表不了他家人的意愿,他家人有赔偿方面的主张,法庭也会酌情处理的。

从石头的发帖看,万哥是爵士队的,若是AA 性质,同行者应该均摊赔偿额,若商业性质,领队付主要责任。

至于石头这队,严格来算,跟万哥也是一队的,也应该平摊赔偿费用,如有异议可跟家属协商,按现行的城镇人口死亡赔偿标准,总赔偿额在50万左右,大家一起平摊,容易扛些。

不晓得上次张表弟是么样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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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真情歌神在2012-7-10 17:23:00的发言:

我是队里唯一的鄂州人。看到楼主这么说,我不得不说几句。

我从不带马甲出现在这里,因为,这里是我珍爱的地方。楼主你看看我的注册时间吧。

我不知道你是谁?你说这些话的依据是什么?

你发此帖的目的是什么?

当我下到水潭的时候,只看见2个人,一个是你提到的石头,他在左侧石壁上做保护站,那里有个挂片。一个是我第一次见到的野人。他在水槽的边上做下降保护,我是第四个到达这里准备下降的人,当时我听到野人喊我过去,我当然以为是叫我准备下降了,但到了旁边,朝水里看了看,感觉不对劲,水流的速度非常大,水花里有个黄色的背包在翻滚,没看到人,野人叫我下去看看情况,我感觉不对劲,但没有丝毫犹豫,我下了。为什么我敢下,我水性还不错,经常江里游泳,我背包就下了。当我下去的时候,感觉到水的冲击力,我推着那个背包,就开始四处找人,直到水槽的尽头的回流中,我看见一个穿潜水服,没有头盔,没有背包,没有救生衣的人,我迅速过去,将他拖到岸边,开始做急救,我在武汉参加过红十字协会组织的急救培训。 在我采取措施几分钟后,我跑过去,在水槽准备,告诉野人,人没了。他们2个人很冷静,没有喊叫,没有通知上方的人,怕同行的人受到影响,再出差错。

大概在我到达出事地点15分钟后,这个过程,我一直在采取急救措施,小飞从山上飞奔下来,我们2人继续采取急救措施,胸压,人工呼吸,从他嘴里,我扣出来很多食物的渣子,还有水。大概30分钟后,队伍陆陆续续从山上爬过来了,石头,光光,卒子,爵士冰,野人,都来了。我向大家简单说明了一下我看到的情况和我采取的措施,这个时候,野人说先带人出去,并报警。我,石头,小飞,光光,卒子,爵士冰留下善后。

神农架的野人周,也从山上下来了。二话没说,就提出背人出去,我07年在棕峡见过他,体能超级好,如果我不是因为一个小时的急救措施,体能耗尽,我也会背人出去。很可惜,我能力太有限。6点左右,消防兵来了一个,简单了解情况后,与外界通联,6点半左右,派出所所长来了,了解情况,然后知道我们要将人背出去的时候,很是吃惊,这样的山路,行走都很困难,何况还要背人。于是,我们分工协作,将人背了出去。详细情况省略吧。

到达桥头的时间大概是晚上9点,不得不称赞一下兴山县做出的快速反应和采取的措施。能在最快的时间内将人运出来。

我们一直在桥头等后面一个队伍的22个人,直到晚上11点左右,所有人安全撤出峡谷,所有参加救援的队伍才解散。

 

最后我想说,谁都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在那么大水的情况下,谁下去,都很困难,只能说,我是幸运的,得益于这么多户外给我的经验和个人能力的提高。

楼主,我不想和你打嘴巴官司,请你尊重离去的人。

在派出所,我是这么说的,在这里,我还是这么说。你想求证什么,来找我或者去水月寺派出所,都可以。当晚凌晨3点,我们才从那里离开,负责调查的领导是万局长,还有死者的家属代表。

老金也是我无为也是我以下发言可负法律责任:

凡有速降经历的人都知道,做保护站的人是一次速降活动的关键核心人物,一般都是教练来完成,教练做好保护站后会安排下方保护人员,自己亲自要在绳子上第一个试验,速降有个规则谁都不是第一个下降的小白鼠,一个速降点可不可以下降是否放弃教练有绝对的决定权,同时当队员出现危险状况时进行救援的必须是技术娴熟的人员完成当下面情况不明确时理应该教练去完成救援过程,事后是叫真情歌神去救援只能够说明一点,当时的水流你们都怕了,也同时说明你都怕了还要队员下降,你要知道你的队员之所以愿意跟你走是相信你的技术和判断。石头很诚恳的承认了没有武汉和宜昌队的区分,可以理解有些人之所以要分的那清楚是怕责任,在此鄙视那些武汉宜昌队说法的人。不管是不是爵士提出两个队一起走起码你是同意了的,在最后一个下降点也就是出事的那个点是你做的教练。户外出现意外很正常没有必要去指责谁,起码需要反思,大家一开始最求真的目地不排除有开热闹的但更多的人是想从中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你过了这多天发帖也要起码看出了那些平时视你为师的人员的嘴脸,说句不该说的话如果是教练和领队这次出事那些人是不是要说自己是宜昌队的。爵士留下来了起码人格上是可敬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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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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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明都会有人挑毛病,不管怎么做都会有人看不顺眼.没出事皆大欢喜,出了事都不知所措......

这次我们知道了救身衣不可以借人,不能去照顾女生,知道了路上不能偶遇得装做不认识,不管人家和你熟不熟,知道了遇到危险该让领队去抗,绝对不能自己去下水救人,知道了遇到事情不该回家,该陪到天荒地老.....

 

Easy Life,Happy Day http://weibo.com/lefilm QQ:14941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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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石头的情况说明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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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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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1: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马从革在2012-7-13 13:20:00的发言:

这和严冬冬有什么关系?所有户外人都应该以他说的为标准?

我觉得这个人问的这句话很好,让大家都看看,都想想,什么才是户外的人?你够资格自称“户外人”或“驴子”吗?或者说作为驴子的品德底线在哪里?
新浪微博:@xina_tomlan62 QQ: 2933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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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穿救生衣绝对不能溯溪,我们在石门河第一次溯溪要是不穿救生衣的话估计要有一半的人回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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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天乐在2012-7-13 21:00:00的发言:

不管怎么说明都会有人挑毛病,不管怎么做都会有人看不顺眼.没出事皆大欢喜,出了事都不知所措......

这次我们知道了救身衣不可以借人,不能去照顾女生,知道了路上不能偶遇得装做不认识,不管人家和你熟不熟,知道了遇到危险该让领队去抗,绝对不能自己去下水救人,知道了遇到事情不该回家,该陪到天荒地老.....

 

不打嘴仗,谈点技术方面的东西,大家共同吸取教训。教练是离队员最近的人,第一时间去营救可以争取更大的希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7-13 22:13: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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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3: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我每次带队进桐嘛沟总有新人女队员不按照行前会的要求带救生衣,进沟时才发现有没有带救生衣的,也总是把我自己救生衣借给她们。

谢谢给出真相,从去年自由驿张平的表弟当向导也是把救生衣借给队员出事及这次的事故教训,让我惊醒知道以后该怎么做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7-13 23:35:39编辑过]
没有户外旅行的生活,只能算是为了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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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哥主动把救生衣留给他人,说明他相信自己的能力,但在水情复杂的情况下,会游的人也会因呛水导致昏迷,小谭当时被困,领队想割断主绳来增加被困队员生还概率没能成功,这次队员被水冲出去,没能及时清醒过来自救。这个时候救援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没救上来反而都遇难,所以随行队员的处理都没错,不能要求同行队员随时献出自己的生命。

每年汉江都要淹死不少人,但不会因为死人我们就封江,虽然有这些个案,我们依然会选择结伴同行,心底也得做好意外的准备。

结伴同行有互相救助的义务,事发当时,同行队员可能没有能力救援(山难更是如此),但事后还是应该给予力所能及的补偿。质疑石头的帖子估计也是想为万哥家人主张权益,按现在通行的做法就是不问对错,解决遇难者家人后顾之忧。就好比行人主责,他自己撞你的车,最终赔偿跟你的车撞他差不多。

就是遇上了,伸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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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卍谚鸿烈在2012-7-13 21:50:00的发言:

不打嘴仗,谈点技术方面的东西,大家共同吸取教训。教练是离队员最近的人,第一时间去营救可以争取更大的希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7-13 22:13:54编辑过]

我一般不编辑帖子,如果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我会跟贴,改来改去会忘了自己说过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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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1: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石头!

承受巨大压力说明真象让我感动.

石头和爵士都是我们敬重的户外前辈.

一如既往信任你们!

 

 

相信自己 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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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1: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了事故后再追究责任,没有任何意义,要做的是吸取教训,再强的体能,再好的水性,再简单的溯溪线路,都一定要穿救生衣!

转山转水,只为途中与你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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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1: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哥走好!

 

其实很简单:

 

1 如果是有营利行为的俱乐部性质的活动,出了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规处理;

 

2 如果是纯AA的班子,事先又签有《免责声明》,出了问题,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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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4: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天乐在2012-7-14 10:51:00的发言:

我一般不编辑帖子,如果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我会跟贴,改来改去会忘了自己说过什么了。

天乐这个作风很好!

 

[url=http://weibo.com/u/1664747534?s=6uyXnP][/url] [url=http://www.5zls.org/ShowBBS.asp?menu=5&UserName=曾繁仁]皒樶難誇樾嘚ド寔潞途d鎐杬,鮞昰某些个钕仌の羙……[/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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