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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髑.o.舞

写给难民及路网所有关心三哥的人---7.16事故善后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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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离离果


   
请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真正不了解情况的也许不是我,所以不要大义凛然在这里说冠冕堂皇的话·~

曾经意气风发的三哥,热爱生活的三哥,现在躺在病床上动弹不得,病床前的三嫂十字绣也看上去颓废很多,我们这里的人只是担心着他们,都说需要时间等着难民回来,可否知道每一天处于彷徨的三哥三嫂是怎么过来的,每一天的医药费每一天的开销他们是否承担的起,还有他们心里的压力和担心,我只是想俱乐部至少应该派个人去医院看望三哥,和三哥谈谈,让他们安心,让他们不要有疑虑,能够安心养病,这样难道很难么?

我还有很多认识三哥的朋友们都只是单纯的希望三哥能快点好起来,希望俱乐部能快点去医院跟三哥谈谈,不要让三哥三嫂彷徨不安,没有任何私心和恶心去诋毁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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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民也回来了,也看望了三哥,希望一切都能够好起来。

三哥能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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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9 15: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驾去呼伦贝尔大草原的所有人马已经安全回来武汉!

送罢老黄回家就去了医院,见到了传说中的三流!没有 ...
难民 发表于 2011-7-28 20:52



    只要难总出面协调这件事情,相信会很快解决问题!
   虽然这次事故大家不愿意发生,但是事情出了重要解决相信难总会给大家一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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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保以及商业保险的补偿原则,三流的医疗费用应该能控制在承担范围之内,如果按照过错分担的原则各自50%,俱乐部应该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理赔范围内的也差不多1万元左右够了。所以大家不要担心医药费用问题。
2.5万元保险理赔额是医保理赔以后的补偿赔付,如果费用在5万左右,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就不会有很多了。
关于户外保险的问题,医疗费用在一般情况下2.5万元是足够的。人身保障的费用那就不好说了,万一出事,就是保一百万也不能挽救生命,所以说保多少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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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520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8-9 00: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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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09: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30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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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1: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本人的了解,相信会妥善处理好的!

以后真的有问题,再来讨论,甚至声讨也不迟。现在就说以后的事,为 ...
阿肚 发表于 2011-7-26 16:00


是的,希望大家都静下心来,不要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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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1: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会有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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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2: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立法角度看:在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对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作出明确的规范,甚至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任何一个章节或者一条具体法条是特别为了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而量身制作的。《体育法》作为规范体育运动的专门法,没有作出规定;《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典也没有;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也没有,可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补充性规定,最后连寄予重托的《侵权责任法》也未对此单独规定。对于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参照一些法律原则性或者普适性规定去规范调整。如AA制自助探险,一般以《民法通则》第4条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106条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第131条“过错相抵”规定,第132条“衡平原则”等法条去裁判。对于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其风险致害责任则一般参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条来处理,即把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简单地视为一般服务合同关系或普通旅游消费关系,当作合同违约或者一般侵权来确定责任,造成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不同的裁判,不同类型案件却出现相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及相同的裁判结果,这是很不公平公正的。
从现实判例看:广西武鸣“7.9”赵江山洪人身损害赔偿案,虽然没有完全釆纳“自甘冒险责任自负”的上诉理由,但已经认可具有一定探险性的户外活动参加者自当认知风险并作出合理判断,并对自身安全负有关注责任;对因自然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结果,活动发起人以及同行队友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数额有限的衡平补偿责任。而北京“北灵山雪地穿越死亡赔偿案”生效判决,则基本上釆信了户外探险运动的自甘冒险通说,认定绿野户外网站、活动发起人以及其他活动参加者对夏子意外死亡没有过错责任,驳回死者亲属的全部索赔诉求。但凡通过一南一北两大户外探险致死索赔案例,可以这么说:在AA制自助性户外探险活动中,只要不存在组织者、参加者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形,发生内在致害风险类型的意外事件的风险责任均由受害者自已承担。“自甘冒险责任自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并普遍釆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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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23: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泊位666 于 2011-9-23 23:43 编辑
从现实判例看:广西武鸣“7.9”赵江山洪人身损害赔偿案,虽然没有完全釆纳“自甘冒险责任自负”的上诉理由,但已经认可具有一定探险性的户外活动参加者自当认知风险并作出合理判断,并对自身安全负有关注责任;对因自然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结果,活动发起人以及同行队友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数额有限的衡平补偿责任。而北京“北灵山雪地穿越死亡赔偿案”生效判决,则基本上釆信了户外探险运动的自甘冒险通说,认定绿野户外网站、活动发起人以及其他活动参加者对夏子意外死亡没有过错责任,驳回死者亲属的全部索赔诉求。但凡通过一南一北两大户外探险致死索赔案例,可以这么说:在AA制自助性户外探险活动中,只要不存在组织者、参加者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形,发生内在致害风险类型的意外事件的风险责任均由受害者自已承担。“自甘冒险责任自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并普遍釆信的规则。
晨露 发表于 2011-9-5 12:24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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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09: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立法角度看:在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对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作出明确的规范,甚至在现 ...
晨露 发表于 2011-9-5 12:24



    关注!愿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祝伤者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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