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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头

[注意]关于孔雀谷事故的部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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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9: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金久在2012-7-18 10:02:00的发言:

河南户外第一案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随着户外运动中国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驴友背起背包,走入大自然的怀抱。户外运动本身对忙碌的都市人有着极大的益处:放松心情、锻炼身心、增进友情、团队协作!然而,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山野之时,却有个别人却一去未返。近几个月来,户外运动中安全事故不断。郑州驴友坠崖身亡家属索赔一案,在历时近一年时间以后,近日判决: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法院认为:

  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目前,在我国对户外运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该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旅游,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智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使是这样,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等人不但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而且还组织捐款,被告人不但支付了前期的救助费用,同时还每人帮助李某某家属安心捐款500元。说明同行众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驳回原告诉讼。

  关于此案的判决,免费受理此案的专业从事旅游案件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主任认为,他对此案的判决比较满意。并认为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法院不但考虑到此案对河南,乃至对全国都是一个指引作用,更是处于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对区域内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一个原则的遵循。这对户外运动是一个很大的支持。

 

 

          法律不受“耸人听闻”所左右

当我逝去以后,我的灵魂永远在大山和清泉之间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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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2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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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2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足迹在2012-7-18 15:11:00的发言:

你要是以为拿到上方宝剑就可以一个大子不出那就是书生意识,完全搞不清实际情况,别人案例没出钱也有自身努力在(搞不好法官就是他们一家联合起来欺负死者),那次张表弟情况我不了解具体情况,按猜想就是当地人控制一部分队员为人质,不拿钱就不让脱身,是不是漫天要价就地还钱,还是拖不起的大出血,总之难得搞的很。要是水王先森遇到这个情况,靠耍嘴皮子是搞不定的,估计贿赂法官成本更低。

户外集体只要有共同的认知,就不会在乎胡搅蛮缠。 当然,有条件的,有爱心的,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也是应该的。 毕竟死者为大,特别是家庭条件不好的。 不过,象侬这样一看就是喜欢胡搅蛮缠玩得不干净的主, 老纸要知道侬是谁,才不会和侬一起玩。并且会召告天下侬是哪只鸟。
[url=http://weibo.com/u/1664747534?s=6uyXnP][/url] [url=http://www.5zls.org/ShowBBS.asp?menu=5&UserName=曾繁仁]皒樶難誇樾嘚ド寔潞途d鎐杬,鮞昰某些个钕仌の羙……[/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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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贴学习,自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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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07: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曾繁仁在2012-7-18 21:08:00的发言:

户外集体只要有共同的认知,就不会在乎胡搅蛮缠。当然,有条件的,有爱心的,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也是应该的。毕竟死者为大,特别是家庭条件不好的。不过,象侬这样一看就是喜欢胡搅蛮缠玩得不干净的主,老纸要知道侬是谁,才不会和侬一起玩。并且会召告天下侬是哪只鸟。

水弟:我是站在队员的角度,同意对死者家属支付几万元费用的,这些都是我们同行者要做好的心理准备,不晓得你的打算是不是一个子不出啊?或者是站在道义的角度上施舍几百到几千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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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不但是石头,所有的所谓“领队”以后带人出去,1:事先要清楚出行人员的身价多少?同时要清楚自己的家底多少?---------一旦出事看能否支付得起基本“赔偿”费用。

                                                                        2:还有每个TX的家底多少?----------------一旦别人出事,每个人都要在道义的角度上施舍几百到几千大洋的。。。。。。。

 

                       最好是每次出行之前每个队的队长在路网各自如实的申报。。。。。自己的家底和能够“赔偿”的数额。

                   每个队的队员在出去的时候都在路网各自如实的申报。。。。。自己的身价和一旦有其他队员出事的人道施舍额度。

 

 

 

                               一定要不断的完善。。。。。。。

                                     (完善他人同时完善自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7-20 10:50:40编辑过]
天-龙QQ37111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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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3: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天-龙在2012-7-20 10:49:00的发言:

     看来不但是石头,所有的所谓“领队”以后带人出去,1:事先要清楚出行人员的身价多少?同时要清楚自己的家底多少?---------一旦出事看能否支付得起基本“赔偿”费用。

                                                                        2:还有每个TX的家底多少?----------------一旦别人出事,每个人都要在道义的角度上施舍几百到几千大洋的。。。。。。。

 

                       最好是每次出行之前每个队的队长在路网各自如实的申报。。。。。自己的家底和能够“赔偿”的数额。

                   每个队的队员在出去的时候都在路网各自如实的申报。。。。。自己的身价和一旦有其他队员出事的人道施舍额度。

 

 

 

                               一定要不断的完善。。。。。。。

                                     (完善他人同时完善自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7-20 10:50:40编辑过]

  驴子 = 行走的人民币!

你猜敲木鱼儿的猴子心里会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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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7: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足迹在2012-7-19 7:56:00的发言:

水弟:我是站在队员的角度,同意对死者家属支付几万元费用的,这些都是我们同行者要做好的心理准备,不晓得你的打算是不是一个子不出啊?或者是站在道义的角度上施舍几百到几千大洋?

慈善哥:阿拉并不反对你侬有如此的善心。 要有行动哟! 口头革命派谁不能做呢!?
[url=http://weibo.com/u/1664747534?s=6uyXnP][/url] [url=http://www.5zls.org/ShowBBS.asp?menu=5&UserName=曾繁仁]皒樶難誇樾嘚ド寔潞途d鎐杬,鮞昰某些个钕仌の羙……[/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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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户外第一案今日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河南户外网讯:今年4月份,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登山遇难死者家属李某某状告领队陈某某及同行队友一案今日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


   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目前,在我国对户外运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该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旅游,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智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使是这样,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等人不但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而且还组织捐款,被告人不但支付了前期的救助费用,同时还每人帮助李某某家属安心捐款500元。说明同行众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驳回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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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活宝在2012-7-21 12:45:00的发言:

河南户外第一案今日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那个免责是有条件的,赔偿由景区买单,家属认为赔付未到位,追加领队责任,事实上领队还是有盈利,利润来源于景区门票打折,法院并未因有获得利益就判赔付,还是考虑到家属从景区拿到二十多万,能找到主的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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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6: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法律 法律上免责就是无条件的 要不法律就可以人人都来按各需所需来作一番诠释了。

  纯AA的活动,领队和队员没有过错,法律上就不承担责任,也谈不上民事赔赏。如果大家给一点

  钱,那是道义上的同情而已,我还“领队和队员要陪50万”啦,这些驴友都被“赫”傻了呢,是赫

 你自己吧

      景区有过错,当该赔付,如果没有过错,景区照样可以上诉

 

    我感觉纯AA的队伍,无论领队或队员,以后出行千万不要和这些出了事就要找领队和队员赔付的

 人同行

 

    如果活动涉及到赢利,那另当别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7-22 16:42:09编辑过]
此agan即彼阿甘,即lhafly
    当你年轻时,以为什么都有答案,可是老了的时候,你可能又觉得其实人生并没有所谓的答案。每天你都有机会和很多人擦身而过,有些人可能会变成你的朋友或者是知己所以我从来没有放弃任何跟人磨擦的机会。有时候搞得自己头破血流,管他呢!开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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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足迹 ” 朋友之前说了句 “就是遇上了  伸把手” 我觉得还挺中听,如果是谈道义上的责任,各人根据各人的情况自己进自己的心。

如果谈法律上的责任,我觉得没有必要在这里谈。“找到主就好办”那大家出去玩先要找个垫背的???那这不是户外运动,你该上公园上公园,

该上景区上景区,不能对自己负责探什么险啊!

犀牛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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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5: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吓得俺们穷人都不敢户外了。

那一天,我闭目在经殿的香雾中,蓦然听见,你颂经中的真言; 那一月,我摇动所有的转经筒,不为超度,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我磕长头匍匐在山路,不为觐见,只为贴着你的温暖; 那一世,我转山转水转佛塔呀,不为来世,只为途中与你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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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0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紫薇在2012-7-22 16:36:00的发言:

       法律就是法律 法律上免责就是无条件的 要不法律就可以人人都来按各需所需来作一番诠释了。

  纯AA的活动,领队和队员没有过错,法律上就不承担责任,也谈不上民事赔赏。如果大家给一点

  钱,那是道义上的同情而已,我还“领队和队员要陪50万”啦,这些驴友都被“赫”傻了呢,是赫

 你自己吧

      景区有过错,当该赔付,如果没有过错,景区照样可以上诉

 

    我感觉纯AA的队伍,无论领队或队员,以后出行千万不要和这些出了事就要找领队和队员赔付的

 人同行

 

    如果活动涉及到赢利,那另当别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7-22 16:42: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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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0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在这发过言都快忘了,从看了一遍,大家对赔偿都不太认同啊,不知道现在大家的认识有改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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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嘿嘿。。。。。。!你为啥要等爵士和野人他们?你的队伍是从你打的绳结下去的吗?
“诚以修身,信以修德”!
本是朋友一起玩的活动,出事后的统一口径是二个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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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知和思想境界是不断提高的,出事后自保、用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是第一个境界,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忍受巨大损失是第二个境界。两个境界没有高低之分,更谈不上对错,跟自身环境有关,对任何人来说倾家荡产来赔付都是不能承受之痛。没开车前觉得车人相撞事件按清理得划分责任,开车后发现,车人相撞事件全部是车责任,也理解这个世界是由法律人情大家认知综合构成的,完全讲法律道理有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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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08: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和石头玩过,也不认识石头,但支持石头。如果没有胆量和责任。最好还是到公园玩吧。

连基本户外的精神都不懂。那还谈什么户外?

建议大家带人的时候千万小心。不能带一次户外经验都没有的人一起走危险路线啊。

仁,义,礼,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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